2017年民法哪里有变动?
(一)关于《民法总则》的立法特点 首先,《民法总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事基本法的臻美之作。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国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大陆法系主要是指法国、德国等典型的成文法系国家;而英美法系主要是指英国和美国。这两种立法模式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非常注重对法律规定的抽象与概括,从而形成一般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这些通则性规定适用于各类案件,具有很强的理论高度与实践价值。 相比之下《民法总则》既吸收了两大法系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又结合了中国国情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其中关于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不仅是民事行为和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同时也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准则。特别是“绿色原则”即环境保护原则,为民法典奠定绿色发展基调。
其次,《民法总则》是一部兼具“新”“旧”内容的民法典。所谓“新”就是指这部民法典所反映出的时代特征。
例如,《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与的信息网络主体资格,体现了信息时代对于公民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保护以及对互联网行业监管的新要求。再如,《民法总则》专设“侵权责任”一章,完善了过去分散于不同法条之中的侵权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等规定,这对于统一司法标准,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旧”就体现在还延续了既往的有些规则。以物权为例,虽然《民法总则》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但在用益物权部分却保留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的规定,这些都是旧有规范。另外,《民法总则》对合同无效的认定也遵循了既往的法定情形,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效力状态作出具体规定。可见,《民总》不仅保留了既往有效制度的“精华”,同时也剔除了一些不适合现行发展情况的制度内容。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主要问题 这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经五次审议,总体内容已很成熟,但也存在少数分歧意见较大的条款。
第一,关于非法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属于侵犯市场秩序犯罪,但《民法总则》若规定此类行为属非法经营,将导致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交叉,故建议不作此规定。
第二,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定性。根据现行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但造成损害的,双方应当承担责任。本条规定采用“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模式,建议作此规定。
第三,关于电子数据的定性。目前,手机微信、微博等网络工具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多,相关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因此应注意加强对网上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认定网络证据的法律效力,维护交易安全。为此,建议规定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确认规则。
第四,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民法总则》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宜涉及犯罪问题。同时,我国《刑法》已经建立了独立的单位刑事责任制度,建议不规定单位犯罪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