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消防法几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修正)共 84 条,分为总则、消防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与火灾防控、灭火救援、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内容。该法自2009年 5 月 1日起施行。 根据公安部令第 12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了四次修改,一次补充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修改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消防法》作出第二次修订,2009年 6 月 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本次修改涉及条文 36 条,增加条款 9 条,删除条款 7 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营业;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销售违禁火工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行命令他人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其他不执行紧急避险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