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什么生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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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人大的特点,其他答主也基本提到了,我再补充一些细节的方面。 人大的特点就是“小”和“慢”。 所谓的“小”,指的是人大权力有限,资源有限。 作为我国最高权利机关,它的权力来源是人民,要代表人民的意志来行使立法、监督等权力。

但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简称民主党派),因此实际上人大代表代表了党的意志。而各民主党派都是政治团体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政党,所以它不能像西方国家的政党一样去组织民众投票选择自己的代表。于是人民代表大会就代替了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

但问题是人代会一年才开一次,每次会议的时间也有限,同时代表也不可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简单代理。这样就会使得代表们所代表的民意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有所局限。这就会导致这样一种现象:代表们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可能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见,但在他们投票之前,很有可能这些代表的意见已经被本党的党委(参政议政部门)给协调统一了;又或者某位代表的提案可能出于无意,没有经过本党事先的统一协调,但这种随机性也会导致这种意见的提出并不一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总之,因为人大制度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无法像西方三权分立那样形成互相制衡的力量。虽然人大制度下也强调人大常委会与政府、法院以及检察院之间的相互制约,但毕竟这些都是内部的制约。外部并没有一种力量可以形成对权力运行的制约。

我认为人大系统最大的弱点就是没有外部压力,导致其内部运作的程序和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引申出第二个特征 “慢” 所谓“慢”,就是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比较慢,流程比较多,效率比较低。前面说了人大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决策的民主性,即通过各种形式让民众参与决策的过程。这个过程本来就是非常复杂的,加上人大的制度设计本身又是借鉴了议会制度,于是就更加剧了这种复杂的程度。

比如说立法,除了必要的立法程序和步骤外,还要考虑不同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诉求,要进行协商,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等等。这一切都导致了立法过程的漫长和复杂。

另外,人大的监督也很有特色,既包括行政监督(委托第三方进行的财政审计和监督),也包括法律监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法律执行情况和案件质量情况审查),还包括一般监督(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等)。

这些监督形式都有一定的程序和步骤,都需要酝酿、准备、实施和后续工作,因此都很耗时耗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严格程序,保证了各项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同时也保证了监督效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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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规范的,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及他们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与督促行为。人大监督什么?有对于国家工作的广泛的监督,其中包括对于司法工作的监督。

一、人大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从法理的角度讲,人大作为产生司法机关的权力机关,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和责任。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相应的国家权力,并规定这些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和义务,同时有权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人大监督司法,是法律监督体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其他各种国家机关是由权力机关产生,其权力来自于权力机关,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人大监督司法权的现状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从法律上讲,有权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但是,从目前情况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存在着实质上的弱化,主要表现在:

1、监督的工具存在缺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进行监督,依据的是宪法和法律。但是目前对于监督方面的立法是不够完善的,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对于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原则,如何对司法进行监督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从其他法律、法规来看,几乎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如何对司法进行监督,在司法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上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2、监督的形式流于形式。目前,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二是司法机关就某一方面的专题工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三是通过司法机关提交的人事任免;四是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和控告;五是撤销司法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六是询问和质询司法机关。纵观这六种形式,除了第二种专题报告外其它在实践中几乎都没有实际操作性。第一种形式已经被异化,人大在听取报告时,只对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进行肯定,对于被肯定的有关工作进行简要地询问,几乎没有进行有效的质询。第三种形式由于人事权基本上被组织部门掌握,人大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时只是走形式。第四种形式由于没有刚性的程序被束之高阁。第五、六种形式由于缺乏可诉性而被弃之一旁。可以说,目前,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基本上成为了一种“礼节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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