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产假多少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不少于十个月,男方护理假不少于二十天。
晚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天的产假;晚育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九十天气。 对晚育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对晚婚、晚育的职工,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提前休假一个星期; (二)在婚假和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有福利待遇; (三)在产假期间,除按规定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外,还可根据生产和哺乳情况给予营养补助。
第二十六条 子女未满十六周岁前,父母一方可以停薪留职继续照料未成年子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被代理人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履行避孕节育义务的,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以及当事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致使发生计划外怀孕、流产的,分别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