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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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场所、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关注幼儿及其幼儿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物质生活环境和优良精神环境以及清洁卫生、营养平衡的日常饮食的制度和具体办法;

(三)按照规定的办学模式,配备合格的专职人员;

(四)有准备幼儿所需的合理教育、教学资料和玩具等;

(五)有与所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六)教育、教学管理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七)开办寄宿制幼儿园必须具备幼儿住宿和所需实施、生活设施及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以下程序申办: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二)审查。市、区(县)教育部门应当对申办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准设立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通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办人说明理由;

(三)注册。申办人凭办学许可证到工商行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贤达、著名人士、专家学者须经教育、民政、公安、文化、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持办学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招生。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全国民办教育办学名称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其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被合并的民办学校,其法人资格随之一并消灭。分立、合并后原审批机关为同一审批机关的,由审批机关解决;不是同一审批机关的,由双方审批机关解决。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有变化,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变,只是变更校长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新任校长的身份证明、学历或履历证明,由原审批机关予以变更登记。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认证登记证明等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以及举办者重大事项变更后,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实施以传统文化为课程内容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教学内容、师资等方面的批准。

被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或其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清算组织成立手续,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原发证机关或其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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