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幼儿园有哪些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的,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幼儿园无偿交给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教育、卫生计生、国土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无证幼儿园的管理和督导。
鼓励社会力量为学龄前儿童举办公益性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实施学前特殊教育的幼儿园或者在幼儿园开设学前特殊教育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