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是学校吗?
从幼儿园与小学在教育性质、任务以及教育的内外部关系等方面的关系与区别,可以看出,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我国学制教育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是实施学前教育的组织形式。
从法律上讲,幼儿园是独立于家庭和学校之外,是儿童和青少年社会化的社会机构,是教育机构和福利机构合一的机构,幼儿园的社会化机构属性,既是其独立的法律地位的体现,也是其区别于家庭、学校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根本界限,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所确认。就我国而言,1995年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第188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决定》,将《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从而使公、民办幼儿园在法律上的地位完全平等,使《幼儿园管理条例》真正在幼儿园管理中起到统帅全局的作用。第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儿童数量,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在居住区建设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幼儿园的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幼儿园的基建投资,并鼓励社会各方面集资、捐资建设幼儿园。”从而使幼儿园这一实施学前教育的组织形式,在法律上有着确切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幼儿园是学校,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由国家、地方、社会、学校以及个人多方出资兴办的一种教育机构,是在管理上具有特定规格要求的、实施学前教育组织形式,应当与其他各类幼儿看护教育组织等明确的区别开来,有利于保证学前教育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