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区别?
我国目前的独立学院主要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三级学院”。1997年5月颁布的《教育法》对高校设置体制进行了调整,改变了过去公办高校只能设置“分校”、“教学点”和“函授学院”的规定,公办高校被赋予了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可以设置多种形式的在校大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和成人高等教育院系,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与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合作设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为社会服务的机构(如各种形式的办学中心、试验中心等),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及其计划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分校、教学点”。
为规范普通高校的设置行为,推动普通高校更符合实际地进行形式多样的合作办学,保证普通高校在合作办学中的教学质量,教育部于19年开始在一些省市组织专家对普通高校申请设置的具有办学实体性质的二级学院——“独立学院”进行评议。19年,我国有了第一所独立学院浙江浙大·纳爱斯学院的产生。随后,一些地方高校,特别是“211工程”院校与企业(或个人)以“共同投资、合作举办、自主办学、独立运作、文理兼招、独立颁发文凭,学历学位国家承认”的方式迅速发展了一批独立学院,而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也由于没有合适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大多以“高校举办、高校管理、相对独立”的形式发展独立学院。目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有近200所。
“独立学院”中的“独立”二字主要强调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以及校园等教学资源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有的公办高校与其举办的教育机构在校园、师资和其他教育教学资源方面存在重合,且没有以学校投入法人财产作为担保。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能称为“独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