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劝退一定要退学么?
学校是对学生进行培养的场所,给予学生相应的教育教学资源,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相应的管理。对于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可予以退学。被学校退学的学生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可以选择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处理是否合理,由学校受理申诉的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委员会做出判断。如果认为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不合理,可以撤销该决定。
因此,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有相应的自主权,包括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但是学校应当在管理中体现教育的属性,不能以管理之名行处罚之实。对于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应更多地从学生教育转化的角度出发,而非以退学作为简单处理的“一锤定音”。对于确实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退学处理程度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区分不同的情形,采取相应的管理手段。比如,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等,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通过解剖教育等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学生违法违纪的严重程度,可依次采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对于学业成绩没有达到留级或者退学要求的学生,可给予学业警示。在宽严相济的学生管理框架下,用警告代替记过、降级代替退学等更有利于学生转化和成长的手段,尽可能地维护学生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
学校在对学生管理规定中设定退学条款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要求,用教育和管理的思维细化学生行为规制条款,通过科学、适度的程序和方式追求教育和管理的最佳效果。在处理决定做出过程中,应重视说理教育的作用,通过充分地告知和说理,使学生对处理决定心悦诚服、引以为戒,从而达到教育管理的最终效果,实现依法治校与以德育人相统一,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制度的完善,实现学生权利和学校管理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