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所幼儿园需要什么?
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幼儿园,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委备案。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教育、卫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规定的园舍、设施、器材,有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请人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信证明、拟任园长的资格证明、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拟招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拟设幼儿园的章程、幼儿园的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园舍、设施、器材和设备清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申办幼儿园的可行性报告及其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试办)》,申请人持此证到区、县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拟设幼儿园的园舍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消防审核合格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式)》。
幼儿园审批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幼儿园的管理权限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期限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