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休假多少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假天数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但是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支付问题存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休年假减少了当月的劳动量,应扣除相应的工资;而劳动者则主张年假期间享受“全额发工资”的待遇。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应当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员工休年假,则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所称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指未休年假期间,职工的正常工作收入。由于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付出,是工资的构成因素,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应该是:以职工日工资收入为基数乘以实际休假天数。
举例说明: 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5000元/月,每年可享受10天的年假。该职工因工作岗位特殊无法按时休假,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休假亦不予补偿。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应为(5000÷21.75)×10×200%=4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