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新旧规程的区别?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教育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学前教育工作,1989年10月,全国教育系统第二次工作会议原则批准了《幼儿园管理条例》。
1996年3月,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原则批准了《幼儿园工作规程》。
两个条例和规程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幼教管理工作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我国幼儿园改革、建设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那么,“新旧”两个规程有哪些不同呢?
一是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认识提高。
旧规程认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教育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之一。新规程则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提出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办园”(新规程),要求幼儿园“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体制、管理范围和要求。
旧规程只笼统规定了“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相结合的原则”,但具体由哪里管理,管理什么,哪些内容由哪个部门管理,却没有明确讲清楚。新规程对民办幼儿园具体管理办法,则表述得更为明确,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新建、扩建、迁建民办幼儿园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逐步做到和公办幼儿园相互配套,共同发展”。
三是扩大了办学的自主权。
旧规程只笼统地讲“幼儿园实行民主管理”,怎样管理、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管理、具体民主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范围及民主管理的层次,都较笼统、模糊。新规程则明确规定,要“健全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规章制度”(旧规程“幼儿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各班应当有班规和纪律要求,幼儿要建立个人健康卡片,要逐步养成幼儿自觉遵守制度和纪律的习惯”);要“鼓励设立示范园和试行实验教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收费试点”(旧规程只有一句“鼓励试行实验教学”)。
另外,幼儿入园和编班、入园幼儿的标准、保教工作、教师待遇,以及幼儿园设置审批权限等方面,新旧两个规程的规定也都存在很大的不同。